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建立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它执业登记手续,依法从事进出口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以及从事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并加入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的企业、单位、实体和个人的总称。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经营者"是指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等。
第四条 本公约为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所有经营者的自律规范。
第五条 行业协会倡议全国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的所有经营者积极参加本公约,自觉履行本公约。
第二章 守法经营,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第六条 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外贸经营权的核准或登记手续,按时自觉参加年检,如实报送企业的资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不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资料,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和保有外贸经营权。
第七条 经营者应合法行使外经贸经营权,不以挂靠、借权经营等方式允许其它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不以任何方式变卖和变相出卖进出口资格。
第八条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海关法及各项海关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走私和其它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汇、用汇手续,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依法纳税,不以低开出口发票或其它任何方式骗税、逃税。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者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申领和使用配额和许可证。不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不伪造、变造及以任何方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及其它进出口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对外贸易法,不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许可,不擅自进出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授权,不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不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不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认证、检验和检疫程序,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定的商品认证、检验和检疫程序。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应积极应诉,参加和接受反倾销应诉组织者的协调行动,顾全大局,不采取任何有损于整体反倾销应诉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自觉加入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行为公约。
第三章 公平竞争,弘扬社会正义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方向,不盗用、冒用他人的专利和专用技术,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质量管理,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努力创造自主品牌,不假冒他人商标,不诋毁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确立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不以不正当低价出口商品或参与竞争;不以低价倾销的策略不当谋取市场地位。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廉洁经商,不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不在商品经营的任何环节索贿、收贿或行贿。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积极促进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与其它经营者订立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等,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与他人协同或单独采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如实地宣传自己及产品,不以虚假广告和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他人。
第四章 诚信守约,彰显社会公德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利用市场优势,强行订立有违公平正义的霸王条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重承诺、守信用,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不违约,不失信。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全面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质量保证义务。在发现产品有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对应予以披露的信息不隐瞒、不造假。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不在产品中违法添加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不采用任何污染环境的生产和经营方法;不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料;重视环保投入,努力消除废水、废气、废料、噪音、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通用的经营规范,维护国家声誉,树立企业形象。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自觉全面履行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公约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实施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本公约的推广及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应建立评优机制,评选模范履行本公约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或"信用优秀企业"。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及时将被评选为"优秀企业"或"信用优秀企业"的经营者推荐给海关、商检等机构,建议其给予免检放行或放宽检验放行的优惠待遇;推荐给政府有关机构,建议其在安排外经贸活动中给予优先待遇;推荐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议其在贷款发放及其它融资活动中给予AA级以上待遇。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如发现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举报,也可以同时向有关政府机构举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在接到举报后,或在发现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时,或受政府有关机构委托时,应及时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经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理事会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向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会员单位倡议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