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投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浏览量:1205 发布于: 2018-08-21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共同发布《非洲黄皮书:非洲发展报告(2017~2018)》。报告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非洲的投资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并建议中国投资者在提起投资争议解决程序时应尽量选择仲裁方式。

    就非洲国内投资法律环境而言,2000年后,非洲国家纷纷制定和修改相关投资立法。上述投资立法大都规定了各类不同的投资激励措施,或设立了一站式投资法律服务中心,以创建更为宽松的投资法律环境。为了使当地的自然资源更好地造福当地人民,非洲国家近年来还纷纷修改矿产、油气方面的投资法律规定,扩大这些领域的本土成分。为了应对因扩大本土成分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各类投资争议,一些非洲国家近年来还修改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将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但同时对国内仲裁环境进行完善。

    从非洲双边投资法律环境来看,2000年以来,非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大幅增加,但这些投资条约分布很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非洲内部不同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分布不均衡;二是非洲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与非洲国家和非洲以外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的分布存在不均衡。为了改变旧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近年来非洲国家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开始更加重视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非洲地区性投资法律环境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共同体内投资法律一体化,二是共同体内投资争议解决区域化。非洲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特点则主要表现为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完善,投资争议解决专门化,涉及非洲国家的投资争议案件大量增加。

    面对非洲投资法律环境的变迁,报告建议中国投资者首先要了解非洲国家的相关投资立法;其次,在提起投资争议解决程序时,中国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仲裁方式。在投资争议无法通过国内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时,可以考虑利用非洲的地区性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此类争议;最后,中国投资者在与非洲国家政府签订投资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纳入稳定条款或冻结条款,还应考虑尽量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选择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相关争议。当然,中国投资者在非洲国家投资较大的电力、基础设施项目时,还应尽量选择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投保。

    黄皮书同时指出,非洲对华关系愈发重视,相应的期待和需求也水涨船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非洲对华合作的高期待将考验中国的政治意愿和外交能力。目前非洲对中国的诉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经贸与发展层面,希望中国在政治和安全领域都能给非洲提供“公共产品”;二是非洲社会运动和民粹主义将冲击中非关系的稳定;三是中非治国理政合作亟需解决新问题、回应新诉求,避免培训内容与非洲实际需要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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