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须警惕进出口申报不实

来源:中国贸易报 浏览量:1586 发布于: 2021-03-31

   2020年6月8日,A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燃气内燃机发电机组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502390010,申报总价共计CIF617520欧元,适用关税为暂定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经查,进口货物应当归入商品编号:8502200000,与申报不符,应当适用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 

   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因此,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关税人民币239465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31130.45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70595.45元。最终海关依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A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尽管外贸出口态势持续向好,但企业也不能忽略其中潜藏的一些风险问题。”在日前举办的企业关务合规研讨活动上,源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务经理甄望星表示,因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每年海关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很大一部分集中于企业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或者伪报商品归类上,其处罚金额也是所有海关行政处罚案例中最多的。 

   甄望星表示,如果A公司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导致进口商品未经法定检验擅自使用,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应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申报不实频率高发,牵涉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申报不实累计数量过大又会影响企业AEO信用等级,使企业面临海关更加严密的监管措施,企业在海关事务中受阻。”甄望星说。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等17个经济体4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AEO互认,同时还在不断扩大AEO互认范围,为进出口企业争取更多便利。 

   “从海关法规上来看,一般来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不要求有主观故意,否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走私行为甚至走私犯罪。而逃避商检的法律责任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逃避商品检验的故意。因此,如果公司并非是有意为之的伪报,那么适用海关法规中关于申报不实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更为合理,而不能引用相关商检法规进行处罚。”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心悦表示。 

   周心悦建议,企业须加大相关合规工作管理。海关对于申报不实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如报关单上的规格型号与许可证上的型号不一致,也会被处以罚款。有些医疗器械企业在证书上注册主型号,报关单上的后缀序号发生改变,同样面临着申报不实的风险。企业在此环境下,应非常谨慎,切不可因一时懒惰而影响货物的进出口通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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